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且评标专家一般都是临时抽调的,短时间内无法充分熟悉所评工程的资料,不能全面正确掌握评标因素及其权值。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评标的客观性成为综合评分法能否发挥实效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选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权重系数的分配上要尽可能的考虑工程项目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打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限制评标人在打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要制定具体、明确、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标准。
三、结语
上述几种评标方法均存在一些缺点和局限性,同样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尽最大可能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虽然综合评分法也存在许多问题,离理想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无标底招标相距甚远,但是在招投标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投标人的投标不理性的情况下,可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因而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办法。相信在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综合评分法仍将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评标方法。
参考文献:
[1]曹仪民、李颖: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1,37-38.
[2]辛晓艳: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最适评标方法探讨[J].青海电力,2008.3,69-72.
[3]王晗:工程招标评标方法的探讨[J].招标与投标,2007.2,13-15.
[4]於永和、李素艳、曹生荣:基于综合评标法的评标专家系统设计[J].招标投标,2006.9,89-91.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