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XX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5-8 14:44:13 |
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不在调整之列。”-----------请注意上段引用文的最后一句话,我不知道施工方引用包干系数是想说他索赔有理呢,还是想告诉业主按规定,他是不能索赔的。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施工方已经为业主承担了部分风险,但业主想把所有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施工方,类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时违背了合同双方权利对等、风险共担原则。”----------该理由我极端不认可,提出这样的理由的人我不知道他当初有没有弄懂“固定单价”的意义以及“固定单价”对他究竟意味着什么。---------也许合同中业主还转嫁了很多风险给承包商,但文中未提起,我只能就资料本身来讨论,言语上有偏激之处请诸位多多见谅。 (4)“合同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的,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即使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相关的法规,价差是需要调整的。”--------我真是晕了,国家如果有这样的法规,那么还有什么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呢?承包商这么说真是有点“欺业主无人”了。就算是有关部门有一些规定,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只有国家的法律可以对合同有强制性,一般部门的规定对合同本身是不起作用的,只是我国常常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来制约合同当事人,从而对合同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是说合同无效。更何况从上面引用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十不准”》规定也可以看出,国家在这方面是到底会是什么样的规定了。 针对“业主方意见”,我不多说,只觉得说合同什么的都是借口,但如不同意索赔的话业主承担的风险更大这个理由才是真的。从这个角度出发,业主承担一定的损失是合理的。--------不过,就钢材价格上涨一事,我真接触好几个决不同意调价的业主,而承包商最终先咽这口气再说的案例上一页 [1] [2] [3] [4]
|
|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上一篇文章: 浅析造价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
下一篇文章: 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索赔时效的操作实务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