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司法和仲裁鉴定中,要明确由谁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也明确委托什么样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建议明确由司法和仲裁机构来直接委托,而不是现在谁都可以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以避免不同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的矛盾,也减少了司法工作的调查和协调的工作量。 即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必须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并由司法和仲裁机构来委托进行检测,当事双方不再有委托检测的权利。
(5) 设立非盈利性检测机构作为司法和仲裁鉴定委托的检测机构,并控制数量。 初步建议国家级1家,省级3 家,地市级以下不设。
(6) 明确有赔偿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7) 责、权、利一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 仅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从检测的重要性来看,建议明确检测机构的第六方责任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 1 ] 尤建新,韩传峰。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 R] .上海: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3.
YOU Jian2xin , HAN Chuan2feng. Research 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test industry [ R ] .Shangha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of Tongji University ,200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课题组。 加入WTO 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影响及相关对策研究[ R ] .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search Group. Research of influence on Chinese construction and correlative countermeasure after entry into WTO[ R] .Beijing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2.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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